电子、电器类产品如果要进入欧洲市场销售,就必须符合一系列欧盟有关指令,包括电磁兼容指令(CE/EMC Directive)-89/336/EEC和低电压指令(CE/LVDDirective)-73/23EEC,并标贴CE标志。EMC指令主要测试产品的电磁干扰和抗干扰方面的性能。LVD指令主要测试产品的安全性能,包括标注爬电距离和间隙距离,防电击保护,耐高压,温升潮态,防火阻燃,结构强度等。按标准EC/LVD测试。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标志无处不在。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贴“CE”标志。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的代表加贴。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zui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 盟内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zui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辨,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包装或产品的包装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产品上的原因 ,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CE标志zui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这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